一、團體組
1.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法人、團體或組織。
2. 申請者須於計畫書載明計畫主持人。
3. 計畫主持人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副研究員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3)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4)具博士學位或受聘為助理教授級之助理研究員資格以上 人員。
(5)任職於漫畫相關產業之組織團體,如出版社、圖書館、博物館、文史工作室、法人團體、基金會等。
二、個人組
1.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
2. 申請者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從事漫畫相關產業之專家、漫畫家、文史工作者等。
(2) 曾執行漫畫產業相關活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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