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 Posted at 10:44h in 104年前, 政策與法規 by Dylan_Hsieh 0 Comments 0 Likes 附註: 一、文化創意產業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應呈現透過創意將文化元素加以運用、展現或發揮之特質。 二、文化創意產業其既有內容以數位化呈現,或透過其他流通載具傳播,不影響其產業別認定。 三、對附表之產業內容與範圍有疑義者,得申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產業認定。 四、申請認定之產業若有橫跨二以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虞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 瀏覽次數: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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