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影響演藝團體為維繫營運與創作能量所需之資金,金融機構得予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五年,含寬限期最長一年。放貸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演藝團體實際需求調整期限與償還方式。
(二) 貸款額度及利率:
1. 每家受影響演藝團體之貸款額度將視個案信用狀況而定,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得分次申請,惟不得循環動用。
2. 本須知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承貸金融機構加碼機動計息,金融機構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一為限。
(三) 第一款所定經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之貸款,必要時得由承貸金融機構依信保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保證成數十成,保證期間之保證手續費免向受影響演藝團體計收,由本部全額負擔。
(四) 受影響演藝團體因申辦本貸款產生之銀行服務費用,免向受影響演藝團體計收,由本部全額負擔。
(五) 受影響演藝團體依本要點辦理貸款之利息,得予以全額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自動撥日起算。
(六) 受影響演藝團體於利息補貼期間,除因應國家防疫政策之調整外,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解散、歇業或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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