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傑出及年輕藝術家與文創工作者創作及展出,以重新詮釋眷村文化,提昇本市藝術及文創實驗精神及潛力,特訂定本要點。
- 申請資格:
國內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及藝術與文創工作者(以下簡稱申請者),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 申請場地: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村實驗藝廊(1-3號眷舍)。
- 申請手續:
一、每年7月1日起至31日止填妥申請表1份(附件1)、展覽企劃書1份,以紙本或使用電子檔案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請年度檔期。
二、展覽企劃書內容應具有:
- 展覽名稱。
- 展出構想或理念。
- 作品種類及介紹(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 整體空間規劃及展覽佈置。
- 藝術家簡歷。
三、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企劃書作品之圖檔,另需提供300萬畫素(3 Megapixels或2048×1536 pixels) 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四、為使本局所轄各展覽場地之資源均衡分配及申請作業更趨完善,凡獲本局所轄任一展覽館舍排檔者,同年不再獲另一展館排檔;另當年度於本局所轄任一館舍舉辦個展或聯展者,次年不得在原館舍展出(成立15年以上之團體不在此限)。
五、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六、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局概不退還。
七、送審資料收件地址:本局文創影視科辦公室(32095中壢區龍吉二街155號),連絡電話:03-2841866分機603江小姐。
申請展覽案,經本局召開「申請展覽審查會議」後,將由本局函知通過及未通過之審查結果。
一、經本局申請展覽審查會議通過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場地、展覽相關事項,本局免收場地使用租金。
二、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2至3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予配合。
三、申請人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請於展出前兩個月通知本局,並於1年內不得再向本局提出展覽申請;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通知者,3年內不得申請在本局展出。
四、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及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並更動、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作品尺寸應配合展覽空間及運送入口之高度及寬度,並以方便搬運為原則,展覽空間資訊請參照附件3。
- 場地佈置:
- 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本局文創影視科協助之。
-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
- 作品裝置不得破壞展場之硬體結構及原有設施,並能配合展示空間。有關場地佈置、安全維護請依「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場地使用保證書」(附件2)辦理,如不依規定使用致使本局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 宣傳事項:
- 展出者如印製請柬、宣傳資料,其內容須經本局審查後,由展出者自費印製。
- 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約300字展覽簡介,供藝文摺頁刊印、網頁或網路美術館宣傳。
- 展出者如舉辦開幕、茶會、剪綵等儀式,請與本局文創影視科預約協調辦理。
- 本要點奉核可後實施,其修正亦同,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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