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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補助

(112年)112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 宗旨 鼓勵所有熱愛本土文化者投入台語、客語及原住民族語歌曲創作,為臺灣母語歌曲注入新活力,增進社會大眾對本土文化豐富性及多元性之認識。獎補助對象說明: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均得報名參選,每人每年報名參選作品總計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前一年度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論以個人或團體名義,當年度均不得報名參選。違反者,應不予受理。受理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辦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沈小姐 E-mail:wei2021@bamid.gov.tw 聯絡電話:(02)2375-8368 分機1622 受理申請日期(112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報名表_自然人 112/02/17 10:00~112/04/07 17:30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第一條、宗旨為提升台灣文化內容對接市場機制,並支持整體內容產業開展,文化內容策進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五條訂定本規章。第二條、資金來源本規章可運用之資金來源包括本院編列之年度預算、多元內容開發專案投資專戶或本院之結餘款。第三條、支持要件本規章可投資之內容開發、製作專案,其領域包含影視、流行音樂、出版、遊戲、漫畫、動畫、時尚設計、未來內容體驗經濟、表演藝術、視覺藝術等文化內容產業。其專案須符合市場性、可回收性,或對接國際市場、活化產業動能。第四條、執行方式針對不同產業、內容、產業特性與營運模式之執行方式,可由本院專案核准或制定相關細則規範之。本規章衍伸之相關細則需簽報董事長或授權代表人核定後發布施行,並得因應實況修訂之。第五條、執行查核本院為控管本規章之資金額度、流向、辦理帳務稽查及確保其他法律關係,得委託金融機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第六條、發布及施行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後發布及施行,其修正時亦同。|適用對象|● MOU夥伴● 本院其他方案選案或合作夥伴選案● 導演/製作人曾入圍國際一類影展● 與國際平台合資合製|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全案製作總預算30%,且上限30萬美金。|必要條件|1.國際合資或合製  2.國際通路   3.籌資七成   4.臺灣元素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112年)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 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及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範,且該空間面積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提供予文創事業使用,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二、申請人資格及限制: (一)空間提供者 (二)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須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1.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五)不曾獲本計畫補助者。受理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承辦人高小姐(02)8512-6588 王小姐(02)8512-6594 受理申請日期1.(112)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公司) 112/03/01~112/04/30 2.(112)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自然人) 112/03/01~112/04/30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一、計畫緣起: 為提供甫出校門的青年藝術工作者創作發表的資源與管道,本基金會特別規畫完整的補助機制,以銜接校園的最後一哩路與跨入社會的第一哩路,讓具潛力的創作者藉由長時間的排練、對談、交流、演出等過程,刺激新一代創作者學習與成長,期能培育更多優秀的編導人才。 二、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三、徵選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齡未滿 35 歲(含)(以收件截止日為準)。 (二)申請者須為作品之主要創作者,且不接受二人以上共同申請。 四、申請及公佈時間: (一)收件時間:每年 3 月 15-31 日。本專案採線上申請,「國藝會藝文補助資訊系統」。 (二)公佈揭曉:獲補助申請案、補助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董事會核定後,每年 9 月 15 日前公布於本基金會網站,以供各界參考。 (三)演出檔期:隔年 5-7 月間(視場地檔期狀況調整)。 五、徵選內容: 徵選至多 3 個未曾公開發表過之創新劇場作品。 (一)以舞蹈為主體的作品,長度以 30 分鐘為原則。 (二)以戲劇為主體的作品,長度以 40 分鐘為原則。 (三)以音樂為主體的作品,長度以 20 分鐘為原則。 六、徵選方式:分二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書面審查 1.由申請者提交創作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 2.以評選出 8 名創作者進入第二階段審查為原則,入選者將獲得 8 萬元創作補助款。 3.第一階段入選通知:每年 4 月 30 日前。 (二)第二階段:面談與作品呈現 1.第一階段入選之創作者,以正式劇場形式呈現作品片段(舞蹈15 分鐘、戲劇 20 分鐘、音樂 10 分鐘為原則),場地由主辦單位安排,並接受評審委員提問。 2.至多評選出 3 名創作者發表演出。 3.第二階段審查日期:每年 8-9 月。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112年)112年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 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臺灣流行音樂產業動能,促進產業鏈各環節之多元發展,並提升流行音樂製作品質,以強化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 創作樂團類:應以二人以上所組成之流行音樂樂團或組合為限,團長及半數以上團員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二) 錄製升級類: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 (三) 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從事有聲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業務公司或行號。受理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辦人(一)創作樂團類:孫先生 02-2375-8368分機1625 (二)錄製升級類:吳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18 (三)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利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23 送件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6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產製輔導科備註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案雲端登錄平台 請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首頁BANNER處連結 網址:https://www.bamid.gov.tw/受理申請日期1.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_未立案團體或個人112/02/06~112/03/10 17:30 2.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_立案團體112/02/06~112/03/10 17:30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一、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縣藝文工作者、文創人才自主學習,參與各項提升文化創意、藝術知能之工作坊、研習等自我精進之相關課程,以提升創作能力、創新思維與視野;或參與縣外、國外有助擴大本縣藝文能見度、展現花蓮藝文魅力之相關活動,特訂定本簡章。二、申請資格:(一)本縣各類型藝文工作室、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定義之文創產業相關從業業者、立案團體,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許可之個案。(二)須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行號登記、商業登記抄本、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理事長當選證書,個人申請需附身分證影本及實績、經歷及作品等)。三、申請期限:自 112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須於 112 年 11 月 30 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四、支應類別:(一) 第一類:文創人才自我精進(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 5 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參與「縣內外、國外」各項有助於創作發展之「研討會、調查研究、研習、演講、工作坊等」之報名費(學費、學分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簡章、報名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二) 第二類:花蓮魅力展現(每案支應經費以新台幣 10 萬元為上限,視計畫總經費綜整審查核補):受邀或自行報名參與「縣外、國外」等有助文化交流、展現花蓮藝文魅力的「會展、博覽會、競賽、研討會或辦理展覽(售)活動等」之報名費(場租費、攤位費)、交通費、運費、住宿費;申請時須檢附參與活動之證明文件。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舉辦 3 週(21 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一)活動計畫書 1 式 3 份(如附件 1)。(二)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三)活動簡章、報名紀錄或參與活動之證明文件。(四)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 9)。(五)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活化本縣藝文展演空間,補助辦理假日文化廣場及多元藝術展演活動,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二、補助對象及條件:(一)本縣各級學校。(二)合法立案團體(應附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三)從事藝術文化工作之個人、工作室(個人應附學經歷證明;工作室應附商業登記抄本)。(四)街頭藝人(應附本縣街頭藝人證明)。(五)本縣文化館舍(應檢附館舍負責人證明、消防安全證明等)。三、申請期限: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或本案經費用罄為止),並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結案及核銷。四、補助類別:(一)假日活動:結合重大慶典、民俗節慶或廟會等在其中辦理之藝術展演活動。(二)展覽:展期至少連續一個月,須辦理一場開幕茶會或分享會。(三)表演:表演時間單場至少六十分鐘,或小型表演至少三場。(四)街頭藝人:由各類街頭藝人、文化館舍申請,至少須辦理六場次。(五)工作坊:涉及藝術文化與生活美學等公民議題之工作坊至少三場,以講座、研習、互動討論、演練等方式為主,促進學員共同成長。(六)影像紀錄:形式不拘,惟須結合花蓮自然地景或人文風情,善用網路資源加廣宣傳,並辦理至少一場發表會或推廣活動。(七)其他:未列於上述類別,由符合資格之申請單位自行發想、規劃,足以引發民眾關注、參與之藝術文化事項或跨類別之計畫提案。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三週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一)、 活動計畫書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單位相關證明文件。(三)、 場地使用同意書(須於申請前取得場地方同意) 。(四)、 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件 10)。(五)、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第 3 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局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花蓮縣政府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六、審查作業:(一)由文化局業務科依本要點進行初審;不符者,退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其符合者,應擬具初審意見供審查小組複審,複審後送本府核定。(二)複審小組由文化局三至五人組成,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三)審查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七、經費補助與核銷:(一)補助:1. 文化局審核計畫資料後函知核定結果。2.對於同一補助對象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3.計畫若因故須變更執行方式、經費用途或期程,皆應事先來函申請計畫變更。核定計畫如因故無法執行,須主動來函向文化局申請撤銷。(二)核銷:1.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二週內辦理結案事宜:(1) 申請單位為「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團體」或「本縣文化館舍」,應檢具領據、成果報告書(辦理過程、活動成果)、活動相片(附光碟)陳報文化局,審查後辦理核撥。(2) 申請單位為「個人」,應檢具領據、支用單據正本(影本自行留存)、成果報告書(辦理過程、活動成果)、活動相片(附光碟或雲端連結)陳報文化局,審查後辦理核撥。2.各項經費均應撙節使用,不得浮濫開支。經費使用範圍以申請計畫書活動內容為限,如有違法或與指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依規定繳回。3.本計畫經費為經常門,獲補助單位不得將經費用於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或施作各項設備(如電腦軟硬體、照相機、攝影機、錄音機、錄影機、通訊設備、網路設備、燈光、音響等)、器材等資本門。4.本案補助不含人事費、獎金、奬品及紀念品等項目。5.餐費每人每餐新臺幣八十元;雜項支出以「雜支」編列,並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6.計畫內各項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前報請文化局核准。7.依據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活動文宣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爰適用該法者如有違上述規定將無法撥付該筆款項。8.核銷時,若實際支出金額低於核定金額(核定項目部分,非總金額),以實際支出金額撥付,惟撥付之金額仍不超過總支出之百分之八十。9.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捐)助對象如同一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名稱及金額等。10.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11.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12.申請單位為「個人」,應自行留存「本計畫支應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及「其餘支用單據」;申請單位為「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團體」或「本縣文化館舍」,應自行留存「本計畫支應項目支用單據正本」及「其餘支用單據」。13.文化局每年得不定時至申請單位抽查並填具「支用單據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案件紀錄」。(抽查之適用範圍含本縣各級學校、合法立案團體及本縣文化館舍) 受補助之申請人支用單據憑證,應妥善保存。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八、督導及考核:活動規劃暨辦理情形,各受補助單位應隨時主動函知或副知文化局,文化局得不定時派員前往了解輔導,以落實活動效益。九、為擴大藝文資源效益,相關單位申請本案補助,全年度以一次為限。十、著作權說明:(一)本計畫補助的各項紀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權為創造單位所享有,但應授權本府、文化局及所授權第三人,為花蓮縣公益之目的,以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利用行為,永久無償之利用,包括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且相關出版品須列本府為指導單位,原創作單位不對上述各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二)於相關出版品、文宣資料適當位置以縣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方式標示「指導單位:花蓮縣政府、花蓮縣文化局」,活動文宣及場地佈置須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單位,並於相關新聞媒體聯繫時加強宣導補助宗旨。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112年)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 宗旨 本部為照顧績優文化人士之生活,或於發生重大變故時給予本人或家屬關懷慰問特訂定本要點。獎補助對象說明: 補助及慰問對象: (一) 急難補助對象:績優文化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生活發生困境,有補助需求者。 (二) 急難慰問對象:績優文化人士因意外傷害、罹患重大疾病致傷殘、病危或亡故者,得贈本人或家屬慰問金。 (三) 前二款所稱績優文化人士,指從事文化工作著有成績或特殊貢獻,並居住臺灣地區之中華民國國民。受理單位文化部-綜合規劃司承辦人莊淳如 crchuang@moc.gov.tw (02)8512-6777備註公告事項: 一、本部112年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預定辦理三次申請作業,分別於112年3月15日、6月15日及10月16日截止提案申請。凡符合要件者,請於每次提案申請截止日前,由提案人填妥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資料,備函送本部綜合規劃司(來函請註明「申請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聯絡電話:(02)8512-6777,莊小姐。 二、本部將於受理申請後,提送審議小組審議。如有具特殊性或時效性案件,未及於各期受理截止日前送件,或小組未及審議者,得由業務單位了解急難發生之原因、文化藝術成就、經濟與家庭狀況後,簽請本部首長核定後補助。 三、基於資源有限及業務分工原則,本部辦理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之原則如下: (一) 凡符合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之要件者,請向所屬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或民政局(處)申助。 (二) 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分別訂有「新北市政府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辦理藝文急難救助作業要點」,其核定補助名單將與本部互相照會,以避免重複補助。 (三) 個人急難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案;同一事由每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四、有關本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暨申請表等資料,請至本部網站:政府資訊公開/獎補助資訊網/獎補助條款/文化部/綜合規劃司/文化部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作業要點下載(https://www.moc.gov.tw/)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112年)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宗旨 為提升流行音樂經紀功能、健全專業型演藝經紀發展,同時培植臺灣具市場潛力之流行音樂新秀,強化臺灣流行音樂在全球之競爭力與影響力,以拓展國際市場,發展流行音樂國際品牌,特訂定本要點。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且具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公司或行號: 1.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經紀業務為主。 2.經營或從事流行音樂製作及發行業務且具備演藝經紀營業項目。 (二)前款申請者應無下列情形之ㄧ,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1.曾獲「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2.曾獲本局其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有應繳回款項未繳回者。 3.最近二年有欠繳稅捐之紀錄。 4.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獲得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或本局其他補(捐)助。受理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辦人侯小姐 02-2375-8368分機1615 【系統操作專線:02-2658-9298分機583】備註※本案採線上申請:112年1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日止,進行線上申請(詳申請流程圖)。 ※為進行核對資料,申請者應以A4紙自行列印申請表並蓋章後,將申請表正本連同企畫書五份,送至「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6樓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 (一)郵遞送者:應於112年3月1日以掛號郵寄至(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應於112年3月1日下午5時30分前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 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補助案」。 (四)申請者檢送之申請表及企畫書,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五)本公告即日起生效,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受理申請日期1.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國際發展計畫作業要點 112/01/16 09:00~112/03/01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112年)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 宗旨 為協助製作業及發行業參加世界重要市場展拓展國片海外市場,執行電影法第四條規定及預算書所列其他對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市場展相關補助事項,特訂定本要點。獎補助對象說明: 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電影市場展銷售我國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發行業。受理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辦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電影組 林小姐 tel: +886 2 2375-8368/Ext. 1419 fax: +886 2 2375-8434 email: merlin@bamid.gov.tw 100台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 W:www.bamid.gov.tw備註依本要點申請國際電影市場展行銷補助金者,應於國際電影市場展結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要點規定各款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申請或雖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申請文件不齊全或內容不備,且能補正,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均應不受理其申請。請確實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檢視是否有相關身分揭露義務事項,請詳「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函釋宣導事項」檔案,並視實際狀況填報附件8「身分關係揭露表」受理申請日期1.補助國產電影片國外行銷作業要點 112/01/01~112/12/31 23:59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為鼓勵臺北市企業以多元方式開拓海外貿易商機,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提高各企業在國際市場的能見度。【申請資格】(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於本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二)個別廠商: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補助類別】國外舉辦之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含我國)以上之國際實體展覽。【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2/3/3 17:00。※想了解更多可報名2/15線上計畫說明會👉https://pse.is/4qkg79※相關資訊逕洽中小企業總會許先生(02)2366-0812 分機187。※線上申請連結:https://intl.expo.taipei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

(112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產業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主題之文化內容,或以原創知識產權概念進行跨域合作,提高臺灣原創流行音樂與泛娛樂產業進一步連結,促進產業加值成長,特訂定本要點。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 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司或行號。 (二) 曾獲選其他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經本局撤銷或廢止本要點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者,應不受理其申請。受理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承辦人林先生 (02)2375-8368 分機1605 【系統操作專線:(02)2658-9298分機583】備註※本案採線上申請: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 ,進行線上申請(詳申請流程圖)。 ※為進行核對資料,「申請單(已蓋章)」交付方式,如下: (一)郵遞送者:應於112年2月15日以掛號郵寄至「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6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以郵局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二)親自送達者(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應於112年2月15日下午5時30分前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三)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112年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 (四)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與否,概不退還。 (五)本公告即日起生效,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受理申請日期1.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作業要點 111/12/26~112/02/15 23:59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