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6 月 【111年】第十三屆金音創作獎
(111年)第十三屆金音創作獎 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傑出成就之團體、樂團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不分類型獎項 (一) 最佳專輯獎、最佳新人獎、最佳樂手獎、最佳創作歌手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二) 最佳樂團獎:應由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參賽,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 最佳現場演出獎: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其為二人以上樂團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四) 亞洲創作音樂獎:由我國以外亞洲國家或地區從事音樂創作之個人或二人以上之樂團報名、參賽,國籍不拘,惟須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我國居留證或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但報名者不得同時報名本獎項以外之其他獎項。本獎項得由評審委員提名參賽。 二、類型音樂獎項 應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中華民國人,或領有我國居留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之外籍人士報名、參賽;以二人以上樂團名義報名者,團長及團員半數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有外籍人士者,應領有居留證及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 三、評審團獎 由評審委員就報名參賽作品中,具有特殊且值得鼓勵之作品提名參賽。 四、特別貢獻獎 由評審委員就對我國搖滾、民謠、嘻哈、電音、爵士、節奏藍調、另類流行等類型音樂創作有特別貢獻及成就者推薦參賽。 受理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承辦人 02-23758368分機1605 侯小姐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