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9 月 【110年】文化部辦理國際競賽獲獎者獎勵
(110年)文化部辦理國際競賽獲獎者獎勵 宗旨 文化部為獎勵國內人才於國際競賽獲獎,訂定本要點。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以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稱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出版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 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 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商業組織。 (四)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 (五) 二人以上共同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惟團體所有成員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六)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獎項之獲獎時間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賽作(產)品或內容須屬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及出版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參加之競賽及其主辦單位須於該專業領域具重要性或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屬國際定期舉辦之競賽。 (二) 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受理單位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承辦人 蔡小姐(02)8512-6585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