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

                        



(112年)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
宗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下簡稱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提供予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及須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規範,且該空間面積至少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係提供予文創事業使用,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
獎補助對象說明:
一、補助對象以空間提供者為限。

二、申請人資格及限制:

(一)空間提供者

(二)由文化創意事業主動尋找適當空間,須與空間提供者共同提出。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1.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五)不曾獲本計畫補助者。
受理單位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承辦人高小姐(02)8512-6588

王小姐(02)8512-6594
受理申請日期1.(112)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公司)
112/03/01~112/04/30

2.(112)文化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自然人)
112/03/01~1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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